延期回國:留學人員如應航班延誤等特殊原因延期1個月之內回國的,不作違約處理;逾期1個月以上(含1個月)三個月以內回國者,按部分違約處理,向CSC支付違約金;逾期3個月以上,無論回國或不回國者,均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向CSC賠償全部資助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提前回國:對確已完成留學計劃、履行了《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中約定的留學義務、提前1-3個月內回國的申請,使(領)館可受理審批并報留學基金委備案。個別提前3個月以上(不包括3個月)回國的申請,則應通過使(領)館報基金委審批:因身體不適需提前回國者,須提供醫院證明;因國內工作需要提前回國者,應由國內工作單位提出申請。對提前回國公費留學人員的國外生活包干費,按照“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經費開支規定”發放;享受政府互換獎學金的留學人員,留學期限嚴格以對方資助期限為準,不足12個月的不補發生活費。
二次出國:留學人員按期回國后,在兩年服務期內,不得因私長期(三個月以上)出國;如因公出國,應征得所在單位正式同意。否則,CSC按違約行為追究留學人員本人和保證人的全部賠償責任,追償全部留學資助費用和違約金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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