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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將正式實施監控外國學生的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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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將正式實施監控外國學生的管理系統

美國移民與歸化局12月11日公布實施“學生和交換訪問者資料系統”(SEVIS)的正式條例。美政府稱采用這一新系統的目的是為了更有效地將在美國境內的外國人情況準確備案,同時維護對他國人士的開放政策,但分析人士認為,這是美國在加強對在美外國學生的控制和監視。

以下是學生和交換訪問者資料系統正式條例的全文,由美國國務院國際信息局提供,將于明年1月30日正式實施。

實施SEVIS系統[INS2185-02;RIN1115-AF55]的正式條例

嚴格并完善訪美外國學生的程序

要點

更新美國境內的外國學生與交換訪問者的檔案資料——國會要求司法部和移民與歸化局(INS)隨時掌握每年在美國的大約100萬名非移民外國學生和交換訪問者的最新信息。

增強能力——“學生與交換訪問者信息系統”(SEVIS)修改并嚴格了外國學生和交換訪問者獲準進入美國的程序。SEVIS系統增強移民局掌握外國學生和交換訪問者最新情況的能力,以便確定他們確實到達美國、在其學校或交換項目報到注冊并保持在美國期間應有的身份。SEVIS系統恰當地平衡了向國際學生和交換訪問者開放和為維護國家安全利益而掌握來訪者信息這兩方面的需要。

法律——SEVIS系統實施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IIRIRA)第641條款。這項法律要求移民局向有關學校和交換項目持續收集非移民外國學生和交換訪問者逗留美國期間的最新情況。此外,《美國愛國法》修改了上述第641條款,要求在2003年1月1日之前全面采用SEVIS系統。另外,2002年《加強邊界安全與入境簽證改革法案》補充并進一步明確了收集信息的要求,同時要求教育機構在注冊截止期過后30天內,通報外國人未入學的情況。

對資料更新的改進措施

要求各學校報告學生未入學的情況——目前,存在著外國學生到達美國后不向錄取學校報到的問題。根本無意在美國入學的個人有可能在獲得學生簽證后入境,然后去向不明,而這一情況沒有得到通報。在SEVIS系統施行前,學校沒有義務通報未實際到校注冊上課學生的情況。學校往往認為沒有來校報到的學生可能是選擇了其它學校,并且通常不報告學生未注冊上課的情況。

SEVIS系統將解決這個問題——現在,學校將被告知某學生已持I-20表入境,從而使學校得知該學生應到該校入學。條例要求學校在該校注冊期過后30天內,通過SEVIS系統告知移民局這名學生是否已注冊上課。如果學校負責這一事務的指定人員忘記通知移民局,SEVIS系統會向其發出通知。

SEVIS系統向聯網系統發展——SEVIS系統將使學校得以通過電子手段,將學生整個在校期的最新信息傳送給移民局和司法部。一旦學生不再符合原定身份,移民局將得到通知,進而可以采取相應行動。

其它改進措施:

及時掌握學生在校情況——由于學校被要求定期更新SEVIS系統上的信息,移民局將能及時獲知學生在就學期間是否達到學校的要求。移民局將能夠掌握學生入境后未到應去學校注冊或中途退出所在科系的情況。這一程序將有助于移民局識別沒有按照法律要求行事的外國學生和交換訪問者。

及時獲知重要變化——SEVIS系統將不斷更新有關其它重要變化的信息,包括學生改變地址或姓名,或改變所學專業。

改進學生手續——由于SEVIS系統可將某些發生的情況自動通知移民局,因此有些表格可以免填(I-538表 )。現在,F-1學生改變專業或延長專業期限不必再提交表格和申請,移民局將通過SEVIS系統自動獲知這些情況。

便于更好掌握學校對外國學生項目的參與——由于各學校必須分別加入SEVIS系統,并且其參加外國學生項目的資格必須受到重新審議和確認,移民局因而能更有效地對學校遵從該項目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改善資料庫——SEVIS系統將存有全面資料,使移民局得以更好地識別趨向和規律,從而有助于規劃工作和風險分析。

正式條例細則

條例草案——2002年5月16日,移民局在《聯邦政府紀事》64FR34862一期上公布了條例草案,就根據《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第641條款要求而制訂的實施電子資料收集和報告程序的規則征詢意見。具體而言,這些規則力求建立對學生資料的即時更新程序,從而更好地掌握非移民學生的信息。有關條例還建議,根據《美國愛國法》和《加強邊界安全法》,制訂進一步的信息報告要求。

正式條例:雖然正式條例與條例草案相比較沒有重大變化,但實施SEVIS系統的正式條例涉及并/或明確了以下問題:

執行條例的日期

所有被授權學校必須使用SEVIS系統的日期仍然是2003年1月30日。

在2003年1月30日以后,各學校必須向所有新錄取學生發出SEVISI-20表。此外,各校也必須向因發生了需要報告的變化而要重新填寫I-20表的在校學生發SEVISI-20表。

在2003年1月30日前發出的非SEVISI-20表在2003年8月1日前將繼續有效。

學校將享有一個過渡期,以便將在校學生輸入SEVIS系統。各校可在2003年8月1日前,將所有在校F-1 或M-1非移民學生的記錄輸入SEVIS系統,并報告他們的注冊情況。

SEVIS系統報告要求

要求學校在學生注冊截止期過后30天內,呈報學生未注冊的情況。此外,要求學校在每一學期中的選課截止日期過后30天內,報告如下注冊情況:

學生是否已在學校報到注冊,是否未經“學校指定負責人”(DSO)的事先同意而減少修課量從而未達到滿課時,以及未注冊的情況;

每個注冊學生的目前住址;

學生下一學期的開始日期(無論是兩學期制、三學期制、四學期制、還是學年中的某一特定學期)。

下列任何情況若發生變化,學校必須在21天以內呈報:

學生未保持身份或未完成其學業;

學生或其家屬改變法定姓名或美國住址;

學生提前畢業或先于結業日畢業;

學校因學生犯罪而對其采取的任何懲戒行動;

SEVIS系統要求的有關學生當前身份的任何情況。

家屬(F-2和M-2簽證持有者)的SEVISI-20表

向F-1或M-1學生家屬簽發SEVISI-20表的手續,現被納入條例。

此外,在2003年8月1日之前,如有可證明的緊急情況,移民局將準許家屬持SEVISF-1或M-1學生本人的I-20表的復印件入境。

學校指定負責人

每個學校或分校均特設一名“學校首席指定負責人”(PDSO),并且最多可設9名“學校指定負責人”(DSO )。

條例草案中的學校行政人員(ASO)輔助職位被取消。

經條例草案提出、正式條例確定,所有的“學校首席指定負責人”和“學校指定負責人”必須由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LPR)擔任。

減輕修課量

F-1學生可因患病或健康狀況獲準減輕修課量,累計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雖然學生可因患病或健康狀況獲準總共不超過12個月的減課期,但必須由學校指定負責人逐學期予以批準,并將每一次的批準輸入SEVIS。

因患病或健康狀況被準許減輕修課量12個月的條例按學業階段實施。如果學生在完成一級的學業后進入更高一級的學習,"學校指定負責人"可再次批準減輕修課量。移民局允許"學校指定負責人"以執照醫生、正骨師或執照臨床心理醫師提供的醫療證明作為學生因患病或健康狀況而減輕修課量的理由。

轉學

正式條例明確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外國學生不得在兩個學業階段之間留在美國——如果轉學后的新學習課程不是在五個月之內開始,或距離在由目前學校簽發的I-20表上注明的學業結業期不到五個月;期限以兩者中早到的日期計算。

這一正式條例對轉學的F-1或M-1學生申請學校的數目沒有限制。轉學學生可以向獲得移民局授權的任何數目的學校提出申請并被錄取。正式條例對可向一名轉學學生簽發的SEVISI-20表的數量加以限制。轉學學生必須首先選定其準備轉學的一個學校。

網上與遠距離教育課程

移民局明確規定,允許中小學學生將將遠程教育與網上課程計入修課量。

選修實習(OPT)

在國外學習的時間可以計入一個完整學年的修課量,但是,學生在前往國外學習前,必須至少在美國完成一個完整學期的全學時課程量。

推薦外國學生作選修實習的學校,在學生被準許參加實習訓練期間,仍需負責保持該學生在SEVIS中的資料。

恢復身份

移民局增加了一項條款,在發生可能因技術性差錯或SEVIS系統差錯而出現錯誤的情況下,允許對學生的檔案做出行政糾正。

這項條款規定,可能出現的外國學生無法控制的情況包括:"學校指定負責人"的大意、疏忽或疏漏,但不包括由于學生一再違反有關條例或有意不照章辦事而導致的身份問題。

條例對恢復身份的規定是,失去身份超過五個月的學生沒有資格要求恢復身份,除非該學生能就有關拖延提出充份理由,并就其申請恢復身份的過程做出解釋。

家屬就學

條例允許在2003年1月1日前注冊修全學時課程的持F-2或M-2簽證的學生家屬繼續就學,條件是,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90天之內申請改變為F-1或M-1身份。

呈報最新姓名與住址

本條例闡明,在外國學生的郵政地址和實際住址不同的情況下,學校必須向SEVIS系統同時報告該學生的現用郵政地址和實際住址。

家庭教育權和隱私權法案

正式條例闡明,移民與歸化局局長將免除《家庭教育權和隱私權法案》(FERPA)規定的某些要求。在一般情況下,《家庭教育權和隱私權法案》限制接受一定數量聯邦資金的教育部門或機構披露保存在學生教育檔案中的個人信息。但根據《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第641條款(c)(2)的規定,移民局局長可在為執行SEVIS系統所必需的范圍內,免除《家庭教育權和隱私權法案》的要求。

就業

移民局在正式條例中增添了有關條款,具體闡明學生由于嚴重經濟困難或在國際組織中實習而通過SEVIS系統獲得工作許可的程序。

移民局還闡明,準許F-1新生在開課前從事校園內的工作。但是,"學校指定負責人"不得出于校園就業原因,而將開課日期標在距課程起始日的超過30天以前。(信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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