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德國,從開始有這個念頭到最后成功,不同階段對于中國學生來說,總有不同的關鍵字:在開始階段,是“學德語”;然后是“審核部”;然后是“等簽證”;最后是“機票”。等人到了德國之后,關鍵字就變成生活方面的,比如“房子”,“家具”等等。
今天要說的是每個學生都在關心,也應該關心的另外兩個關鍵字“DSH”和“延簽”。在拿到大學錄取通知書之后,除了那些能夠順利考過DSH并且在大學正式注冊的幸運兒之外,每個人都不得不繼續在德國的語言學校中為DSH做準備。因為在目前延簽政策越來越嚴格的趨勢下,沒有DSH成績,每個人的簽證都可以說是一張“臨時居住證明”。目前,由于DSH沒有及時通過而不得不重新回國的人是越來越多了。所以,我們希望,朋友們能夠耐心地并且仔細地把這篇文章讀完,必要的時候應該自己保存下來。這篇文章里的觀點,不止是來自于真實的例子,更重要的是來自于德國外事局官員的親筆信,還有相關的法律條文。
一、前提條件:到了德國之后,在正式有德國工作之前的學習階段,每個學生所能拿到的都是一種居留許可(AUFENTHALTSBEWILLINGUNG), 而不能拿到長期居留(AUFENTHALTSGENEHMIGUNG)。因為學生在德國的逗留目的是受時間限制的。(根據外國人居留法第28條第1款)這是一個基本前提:即學生的居留是以學習為目的的,而這一目的有很強的時間限制。
而對于簽證的延期,根據第28條第2款第2句,其前提條件是,居留目的尚未達到, 并可以在一定時間內達到。具體表現在:外國學生需要定期(每學期或者每年)憑著大學的有效注冊證明來外事局延簽。證明自己的學業還在進行當中。
二、學習語言的期限:上面的前提也對語言簽證有效。很多州的外事局都把進入德國境內而沒有在大學注冊的學生的延簽,作為語言簽證對待,即使持有大學的延期錄取通知書,也是如此。因此,此時的居留目的就是學習語言。居留目的決定其整個進修時間的長短。
“如果大學申請人符合延簽條件,其參加語言班的目的是通過DSH考試,那么他也可以拿到目的為參加語言班的居留許可。這樣的居留許可(語言簽證)最長時間是12個月,在有理由的情況下,可例外延長到18個月(參見第28條第5款第5項第2句)。”(黑森州有關規定的原文翻譯)
這里需要解釋的是,很多人也許聽說過語言簽證可以在德國境內延期兩年。但是,很不幸的是,語言簽證的法律規定期限僅是一年。其它的延期都屬于需要提供額外理由的。有的地方可以破例到兩年,有的則為十八個月,在更加嚴格的地區和時期,比如去年下半年的柏林一帶,僅給延期到一年。之后不再破例。
三、一個真實的例子:延簽時的德語表現會對整個居留都造成影響。德語口語的表現對于面簽,審核部面試的重要性是很多朋友都知道并且經歷過的事情,但是在延簽時如果沒有基本的德語知識,從現在起,也許仍然會造成不利影響。下面這個例子是真實的:主人公申請延簽語言簽證,由于擔心自己的德語不夠好,他叫上了一位口語好的同伴一起到外事局延簽。他的錯誤在于,除了簡單的問候,幾乎所有對話都由他的朋友代勞。雖然,他最初拿到了3個月的延簽(他是拿當地一家語言學校的證明來延簽的),可是僅僅一周之后,他便收到了外事局的一封信,主要意思如下:
尊敬XXXX先生:
我決定,撤回您30.07.02 提出的延簽申請。原因如下:
您2001年10月進入德國。而您決定參加XXX的語言班,時間是從01.07.2002 到今年年底。以便進入大學學習。其前提是通過DSH考試。
您在30.07.2002 提出延簽申請。我認為,你目前的德語水平依然較差,還不能用簡單的方式清楚口述你的意思。
根據第28條第2款第2句的規定,是否可以給你延簽,取決于你的居留目的是否可以在一定時間內達到。這是可以預測的。看其是否努力達到其居留目的,以便在可以預見的未來返回原國(參見 28.01.1993 – 13 TH 156/92- 本州VGH決定)。而這種預測對你目前的情況看,非常不利。
你自從2001年10月到目前,在德國境內逗留。 因你目前的德語水平較差,我預測,你無法在12個月內通過DSH,即使是例外的18個月,你通過DSH 的可能性也很小。
因你的居留目的不能在一定時間內達到,因此你就不具備條件,以留學為目的,要求對你的居留許可進行延長。
因此,我決定拒絕你的延簽申請。
以上是有關管理規定,你應當根據第28條第1款(本州管理條例)要求聽證。 請你在28.08.2002前對其做出(書面或口頭)表態。
根據第70條第1款第1句(AuslG)的有關規定,你有責任在此期間提出對你有利的要求。如果在此期限內你沒有提出聽證要求,我將按規定對此進行處理。根據第70條第1款第3句,對你有利的理由也將不繼續生效。
注:
1、從這封信來看,主要意思是:由于當事人的德語水平不足以讓外事局相信他能在12個月甚至18個月內通過DSH考試,所以決定取消他的延簽申請。根據信中的觀點,即使沒有這樣的信發出,今后面對相似的情況,也很有可能當場拒絕。
2、當事人比較有效的做法應當是: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也就是按照規定提出對自己有利的申訴。比如德語的掌握情況并不象外事局官員想象的那樣差,而是由于當時的情況,自己沒有過多的機會表現。并且有信心在有效期限內通過DSH考試等等。外事局發出的這封信,在某種意義上,是一個“陷阱”:如果當事人及時回復,那么這封信的效力也就不存在了。如果當事人德語水平確實有問題,根本沒有明白這封信的意思,并且忽視了回復期限,那么根據規章,你就默認了他們的判斷。這樣下來,當事人很快會收到他們的下一封信:限期離境。這種事情已經發生過多起。限期離境的通知下達后,那么只有通過律師來解決了。第一,不一定能勝訴。第二,律師費用也是一個經濟上的負擔。
3、我們認為,這個當事人的主要錯誤在于:不該把全部的延簽希望都寄托在朋友身上。即使擔心交流有問題,也要先自己盡量開口來表達。有些類似自我介紹的談話是可以事先準備的,比如到了德國多久,打算申請什么大學,目前在語言學校學習哪種課程等等。包括在交談中,出現交流困難,也是可以事先準備好對策:比如對不起,由于我為了DSH考試,準備語法閱讀等方面的課程比較多,在聽力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請對方能夠原諒等等。這個時候,如果你不明白對方的意思,不能夠有效交流,唯一能夠救你自己的就是一個永遠不變的原則:
你一定要知道該如何說“不知道”。每個外事局官員都見慣了德語不好的外國人,所以絕不要表現得比你實際水平還差!
4、可以肯定的說,本文當事人最后會有個好結果。就象信里所說:18個月的例外都無法通過DSH考試,也僅僅是個“預測”而已。而預測是無法作為最終的判斷依據的。我們對此的“預測”是:只要他充分準備之后,在規定時間內到外事局陳述理由,他們會收回成命的。但是,由此給我們的一個信息是:
初到德國,及時考過DSH的重要性是越來越大了!并且最好把這個期限控制在一年之內。
5、能否延簽的另外一個重要因素是:錢。以前由于很少對存款有特殊要求,或者即使有,也都是暫時性的,比如有的州認定500歐元/每月是個基本生活開支,那么延簽的時效也根據錢數來定。存款賬號上有5000歐元,就給你延10個月;有3000歐元,就給6個月,以此類推。而對于這種政策,神通廣大的中國學生也往往可以通過借錢等方式暫時過關(到了延簽的高峰期,當地銀行都會見到中國學生彼此頻繁轉賬的情況)。 但是,由于沒有明文規定,ABCDV在發布這類消息的時候,都是比較謹慎的。今天,見到有關規定的是下薩克森州,不但對存款數額有了要求,并且加上了銀行的干預手段,使得那種“借雞生蛋”的手法也行不通了。所以在這里給朋友提醒,下面一段為外事局文告的原文翻譯:
所有在下薩克森州學習的外國學生,如果想獲得留學簽證,根據下薩克森州外國人法XXX條,必須在資金方面有所保障,在每個人的存款賬號(SPARKONTO)上必須要有:7000歐元的資金,而且所在銀行必須對這筆款項做限制,每月不得提取現金金額,不得超過580歐元。
注:信結尾是要求開戶銀行在查帳,并做好凍結條款(SPERRMERKE)后,在證明上簽字蓋章,再由學生在簽證時把這封信一起附上,才可以拿到延期的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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