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生領取考試通知單
本周六開始,北京市4月份自考將開始為期兩周的考試,北京教育考試院自考辦有關負責人提醒考生,一定要先查好考試通知單,準備好考試物品再去考場。
該負責人解釋說,考生進考場需要兩份證件:準考證和身份證(軍官、士兵證),還需要準備2B鉛筆、橡皮等文具。考試通知單不要求一定攜帶,可以手抄或打印,但要注意的是,查詢考試通知單時,考生一定要記住考點、考場、座次號。
該負責人提醒說,考試開考15分鐘后,考生就不能再入場,別到了考場才慌張發現找不到考場或遺漏了證件、文具,最好在早上離開家時就提醒自己檢查好帶好6大件:準考證、身份證、考試通知單、鉛筆(削筆刀)、橡皮、鋼筆(圓珠筆)。
前幾次考試中,總有考生到了考點才發現忘記考場、座次,考點現場不一定有聯網電腦,往往來不及查詢。如果考試開始后,發現考生走錯了考場,或在考場中坐錯了位置,將被視為違紀,會被取消該科次的成績。過去幾次考試中,個別考生就出現了這種情況。
有關負責人介紹,希望考生們能在四天的考試時間里,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從小處著手,避免不經意而導致的違紀。同時,北京教育考試院自考辦將對使用通訊工具作弊實行重點打擊,保證給所有考生公平的考試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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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違紀作弊規定:
考生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具體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4種,處理辦法規定,考生違紀取消其該科成績,考生作弊其當次報名參加的各科成績無效,自考考生作弊視情節輕重可同時停考或延遲畢業1—3年。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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