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北京市自考辦下發緊急通知,要求各區縣自考辦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強化政治意識和責任意識,保持清醒頭腦,克服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嚴防考試舞弊事件。
從10月22日開始連續兩周周末,將有近20萬自考生走進北京自考考場。考生多,考點、考場多,針對這種特殊情況,市自考辦已組織召開了全市組考會議,要求做好保密、監考等工作。
全市19個區縣自考辦(包括燕山)也陸續召開會議,要求各考點做好組考工作,各民辦學校、助學點做好考前教育,要求考生誠信考試。各區縣自考辦還與本區縣內助學單位簽訂責任書,嚴防集體舞弊。與往年一樣,各自考助學單位也對本校學生進行了考前教育,要求考生遵守紀律,誠信考試。京海研修學院專門印發了通知,貼在各教學點、教室顯眼的地方,對學生起到警示作用。他們還編寫了遵守紀律歌:廣泛宣傳到位,認真學習落實,考生人人皆知。中國管理軟件學院教務長趙綱說,考前對考生進行考風考紀教育是學校例行工作,這次也不例外,學校平時無論大小考試,一概嚴肅處理作弊。他說,學校一貫主張“反作弊態度明確,處理嚴厲及時”,如果學生敢作弊,不僅市自考辦要處理,學校還要開除,絕不留害群之馬。連續兩年,中國管理軟件學院都沒有出現作弊考生。
市自考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考試期間,將把防范和遏制利用手機等現代通信工具舞弊作為考風考紀頭等大事來抓。市自考辦將組織多個巡視隊伍,從始至終,加強巡視、監管,嚴防作弊事件的發生。
從即日起,北京教育考試院自考辦開通舉報電話:62111872,直到考試結束,考生如發現身邊考生有作弊傾向、準備作弊,或者在考場上作弊,都可撥打這部電話。市自考辦有關負責人希望全體自考生與市自考辦共同努力,杜絕作弊,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維護北京自考多年的良好聲譽。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與自考有關的條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九)其他作弊行為。
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對違紀和作弊考生的處理:
考生有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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