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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為貫徹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的精神,加強政務公開,現將部分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含內地與港澳臺地區合作辦學機構和內地與港澳臺地區合作辦學項目,下同)的相關信息予以公布。為方便查詢,特作說明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系依法批準設立和舉辦的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包括實施境外學士學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
其他依法批準設立和舉辦的實施高等專科教育、非學歷高等教育、中等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相關信息將在今后逐次公布。
二、本次公布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根據原《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依法批準設立和舉辦,經復核通過并補辦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另一部分為《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施行后依法批準設立和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
鑒于復核工作仍在進行,除已經完成復核工作的重慶、浙江、河南、貴州、河北以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有關信息,將伴隨復核工作的進展依次向社會公布。
三、由于《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與原《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對審批機關和審批權限設置不同,而補發《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是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進行的,因此部分復核通過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信息表中的審批機關和發證機關有所不同。
由于技術上的原因,部分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尚未頒發,此類信息已在信息表中注明。
四、本次公布的信息采用了按所在地區分層和分類的查詢辦法。具體結構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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