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自考辦:
對部分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因故丟失本人《畢業生登記表》原件,要求出具相關證明等有關事宜做如下規定:
一、考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1、考生需在當地主要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并附上報紙原件(一份);
2、考生《畢業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3、考生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如果委托他人辦理,還須有考生本人的委托書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二、受理及辦結時間
本辦定于每周三、五上午受理考生申請。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辦結,出具一份《畢業生登記表》復印件一份,并加蓋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印章。由于我辦不再保留2008年以后畢業考生的《畢業生登記表》,因此,不再受理2008年以后畢業的畢業生(含2008年)此類申請。
來源: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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