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自考辦向全省自考助學機構發出《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機構辦學行為的通知》,對自考助學機構的辦學行為作了詳盡的規定。
《通知》指出,各自考助學機構應規范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內容。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實事求是,并明確載明助學機構全稱及編碼、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自學考試)、招生類型(業余或全日制)、學歷層次(本科、獨立本科段或專科)、學習年限、招生人數、收費項目和標準、聯系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郵編、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助學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要對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通知》規定,各助學機構應遵守招生簡章和廣告審批程序。助學機構在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前,應認真填寫《福建省自學考試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審查申請表》,并把招生簡章和廣告報送省自考辦助學科備案審查。合作辦學的自學考試助學機構,其招生簡章和廣告由主考院校成教院簽署意見后報省自考辦助學科備案審查。已經備案審查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助學機構不得擅自更改其內容。
《通知》要求,各助學機構應遵守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合格的財會人員。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示,實行“亮證收費”,開具正規發票。自考學生中途退學,按有關規定及時清退相關費用。
《通知》還要求,各助學機構應聘任合格教師,確保教育教學質量。嚴格按照專業考試計劃和大綱實施教學活動,開足課時。自覺抵制盜版教材,到指定的部門購買正版教材。不斷改善辦學條件,努力提高自考學生的知識水平和能力,做到自考學生、社會“雙滿意”。《通知》最后要求,各助學機構應主動宣傳自學考試的特點和優勢,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潛在生源參加自學考試助學班。遵守辦學承諾,不搞惡意競爭,自覺接受自學考試機構的管理、監督、檢查和評估。
福建自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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