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省自學考試考務考籍管理工作,確保考試質量,根據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工作規定》(教考試〔2009〕1號)的要求,結合教育部考試中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考籍管理工作質量評審指標體系》,從我省工作實際出發,制定本補充規定。
一、報名要求
1、本省自學考試考生須在戶籍所在地招考辦報名參加考試。
2、助學單位集體報名必須在助學地的地級市(州)政府駐地的招考辦報名參加考試。
3、從2009年下半年開始,我省不接待外省新考生報名。
二、考籍管理
1、在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在異地報名考試的本省考生,須回原戶籍所在地的招考辦報名考試。
2、在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報名考試的外省考生,須轉往所在地級市(州)政府駐地招考辦報名考試。
三、違規處理
1、省考辦對不符合報名考試要求的考生將按違規處理。
2、省考辦對不按本補充規定要求接待考生報名考試的招考辦將取消其自學考試考點資格。
四、解釋權限
本規定自2009年下半年報名時開始實施,本規定由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信息來源: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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