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縣招生考試辦公室、石油局自考辦: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畢業證》或《畢業生登記和鑒定表》丟失的,可根據以下程序補辦有關證明材料。
一、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丟失《畢業證》或《畢業生登記和鑒定表》的一律不予補辦原件,只開具學歷證明或成績證明。學歷證明與畢業證具有同等效力。
二、開具學歷證明或成績證明的條件: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出具書面證明;在省內主要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畢業證》丟失者,提供《畢業生登記和鑒定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報刊遺失聲明;《畢業生登記和鑒定表》丟失者,提供《畢業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報刊遺失聲明;交驗兩張和原件同底版2寸免冠照片。補辦《畢業證》或《畢業生登記和鑒定表》證明材料需繳納一定的手續費。
三、開具學歷證明及成績證明程序:
省自考辦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后,將其內容逐項與《畢業生基本情況信息庫》聯機檢索核實。《畢業證》丟失者經核實確認后開具學歷證明;《畢業生登記和鑒定表》丟失者經核實其成績及學籍底冊,開具成績證明。
四、以下情況不予開具學歷證明和成績證明:
1、《畢業證》與《畢業生登記和鑒定表》同時丟失的;
2、《畢業證》與《畢業生登記和鑒定表》頒發不滿一年的;
3、《畢業證》與《畢業生登記和鑒定表》有涂改痕跡的。
請各地招考辦及時作好宣傳工作,該規定從2005年12月1日開始執行。
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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