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吸引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逐步健全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的服務體系,根據《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北京市人事局負責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的綜合協調工作。
《若干規定》所稱留學人員是指我國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一年以上,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在國外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獲得國外畢業研究生學歷;
(二)出國前已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三)國內已獲博士學位,出國進行博士后研究或進修。
辦理《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
留學人員辦理《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以下簡稱《工作居住證》)需填寫《北京市(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申請表》,同時附近期同版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張,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及其復印件兩份:
(一)本人有效護照或身份證;持中國護照并取得國外長期(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員,需提供相關證明;
(二)到國外學習的留學人員,提供國外學位(學歷)證書;到國外研究或進修的留學人員,提供國外研究(進修)一年以上的證明和職稱證書;出國進行博士后研究(進修)的,還需提供國內博士學位證書;
(三)《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單位證明書》或留學人員創辦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四)已加入外籍且更名的留學人員,需提供更名證明。
留學人員申請辦理引進手續時,需填寫《引進留學人員審批表》和《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同時附近期同版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兩張,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及其復印件兩份:
(一)中國護照或者身份證;
(二)《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三)到國外學習的留學人員,提供國外學位(學歷)證書;到國外研究或進修的留學人員,根據第二條第(二)、(三)款,分別提供國外研究(進修)證明、職稱證書和國內博士學位證書;
(四)《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單位證明書》或留學人員創辦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五)留學人員原行政關系隸屬單位出具的同意調出證明或其它證明;
(六)留學人員配偶隨遷,需提供《結婚證》;子女隨遷,需提供其子女出生證明和相關證明。
辦理《工作居住證》和引進手續的程序
(一)《工作居住證》和引進手續可同時申請辦理;留學人員本人持上述相應材料到市留學人員服務中心申請辦理;
(二)市留學人員服務中心審核后,送市人事局審批。
(三)辦理引進手續的留學人員,持相關材料到市公安局戶籍接待室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創業工作的留學人員也可到中關村科技園區服務中心直接辦理。留學人員可委托市留學人員服務中心辦理檔案轉遞等手續。(信息來源:北京市人事局)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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