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名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可報名參加自學考試。報考有特殊要求的專業,考生須按有關規定報名。報名時間和地點由市、縣(市、區,以下簡稱縣)自考機構對社會公布。
首次報名者(下稱首考生),必須持有效身份證件(含軍人、武警人員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當地自考機構指定的地點辦理報名手續,按畢業生電子注冊照片要求進行數碼攝像,交納相應的報名考試費用,辦理《準考證》。
續考生憑《準考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當地自考機構規定的報名方式辦理手續。
每次報名時,考生均須簽訂《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市、縣自考機構須將考生的報名信息正確輸入計算機。
準考證號統一為十二位數,首兩位為市代碼,三、四位為縣代碼,五、六位為報考年度號,第七位為考次號(四月考試為1、十月考試為2、一月考試為3、七月考試為4),最后五位為流水號。準考證號在首次報名時由報名點確定,不得重號。
二、考場編排
1.先確定考點及考點代碼,并將其輸入計算機。考點代碼共七位,首二位為市代碼,三、四位為縣代碼,后三位為流水號。
2.市自考機構匯總所屬縣已輸入計算機的報考信息,按隨機方式編排考場后下發各縣自考機構,由縣自考機構打印出《考場核對單》和《考試通知單》。考場分大、中、小三種:11~25人為大考場,6~10人為中考場,5人及以下為小考場。
考場號共8位,首二位為市代碼,三、四位為縣代碼,后四位為流水號。
考點代碼、考場號中的縣代碼必須從“01”起編,“00”保留。
3.完成考場編排和統計后,按考務工作日程表規定的日期準確、及時將有關數據上報省教育考試院。未經省教育考試院同意,上報后的數據不得改動,考場不得重編。
三、試卷的印制、運送、保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具體范圍的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試卷、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在使用前均屬國家絕密材料。試卷的印制、運送、保管必須嚴格遵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和國家保密局《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
入闈印卷期間,監印人員必須全部入闈,嚴格執行《浙江省自學考試入闈工作人員保密守則》(附件2),簽訂保密責任書。
試卷用專用的試卷袋封裝。袋面印明考試時間、課程名稱及代碼等。每個試卷袋內分別裝25份、10份或5份試卷;大、小密封面各一張(大的封裝實考試卷,小的封裝缺考、空白試卷);密封條兩張(分別用于密封試卷袋口和實考卷封面)。
各級自考機構需在規定日期到指定地點辦理領、回卷。在試卷交接過程中必須有交接清單,認真履行查驗手續。領卷時須持《課程考場數統計表》,同時上報《考點信息表》;回卷時須持《回卷清單》、實考試卷和《浙江省自學考試違規情況登記表》,實考卷分課程按考場號順序捆扎(一般每捆20袋)。核實無誤后,雙方均須兩人簽名。
四、考試的組織
1.考點
考點設置在縣級以上政府所在地的全日制中學,各設區市可根據考生規模和分布情況統籌安排。在其他學校設置考點,須經省教育考試院批準。考點學校要把自學考試組考工作列入年度計劃,加強管理,確保考試順利進行。
考點布置要規范、整潔、莊嚴。學校大門應懸掛標明考點名稱的大型橫幅。考試期間考點要劃出考試區域,設置明顯的警戒線,無關人員不得入內。并在醒目處張貼放大的《浙江省自學考試考生守則》(附件4)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考場平面示意圖、考試課程時間表、曝光臺等,公布省、市、縣自考機構舉報電話。
2.考點組織
各考點配正、副主考2~3名。下設考務、宣傳、保衛(保密)、后勤(含醫務)等組。考點的正副主考由當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任命),并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考點主考、考務工作人員分別按照《浙江省自學考試考點主考職責》(附件5)、《浙江省自學考試考點考務工作人員職責》(附件6)履行職責。其他各組分別承擔宣傳、保衛、后勤任務。
3.考場
考場要設置在安全、安靜、通風、采光條件好的教室內。室內不得留下與考試有關的任何物品和字跡。每場考前應做好清場,經考點主考檢查后,考務人員加貼封條。監考人員考前20分鐘啟封。每考場考生人數為25人,座位單人單桌單行,并保持80cm以上的間距。
4.監考
監考人員每次上崗前必須堅持全員培訓,明確監考工作的程序、要求和職責;每場考試必須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監考人員。監考人員必須嚴格按《浙江省自學考試監考人員守則》(附件7)、《浙江省自學考試監考工作操作程序》(附件8)履行職責。
5.巡視
考試期間,各級自考機構要組織專人逐級進行巡視。巡視人員開考15分鐘后才能進入考場,進入考點必須佩帶巡視證。巡視期間,巡視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浙江省自學考試巡視人員守則》(附件9)。
6.值班
考試期間,各級自考機構需安排晝夜值班,值班電話在考前應告知上下級自考機構,并每天實行零報告制度。
7.重大情況處理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需順延考試時間,須報省自考委批準,順延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
考試期間,如遇失密、泄密、考場大面積舞弊等重要情況,各地應立即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和上一級自考機構。
五、試卷的評閱
試卷的評閱由主考院校承擔,具體按《浙江省自學考試評卷辦法》執行。
六、成績管理
1.每次考試結束后,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考試成績的處理、數據統計,并打印《課程合格證書》。
2.自考生應妥善保管《課程合格證書》,《課程合格證書》作為自考生的畢業生材料在申請畢業時上報。
七、頂替與免考
頂替是指自學考試(不論自考是否畢業)不同專業間或同專業不同計劃間的課程替代(含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全國英語等級考試等頂替的課程)。課程頂替不辦理任何手續,考生在申請畢業時只需提交符合《頂替規定》的課程合格證書(該課程無論是否已用過)、非學歷等級證書。非學歷等級證書已遺失的憑省級考試機構的《證書證明》。
免考是指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院校、中等學校畢業生參加自學考試,可按免考規定免考原已學過且成績合格的相應課程。自考生須取得所學專業8門課程合格成績后,才可向當地自考機構提出免考申請,并提交畢業證書正本和原畢業學校或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此件復自×××同志檔案”的成績證明,填寫《免考申請表》交當地自考機構,市自考機構匯總初審后將免考信息輸入計算機,于每年的3月和9月底前以電子數據的形式與免考材料一并上報省自考委,省自考委審批后返回一份計算機打印的免考表,該表作為自考生的畢業生材料在申請畢業時上報。
自學考試畢業生報考第二專業或同專業本科,不辦理課程免考手續,統一執行課程頂替規定;外省自考畢業生在我省參加自學考試的,因我省無外省自考畢業生的考籍檔案,如要頂替相應課程,須在畢業申請時上繳畢業證書正本及成績檔案材料,按《浙江省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辦理免考手續。
八、轉考
在籍自考生由于某種原因而離開原報考地,需申辦轉考手續。
1.外省轉入
由外省轉入我省的自考生,須將原所在地的考籍檔案(包括實考試卷或省級自考機構開具的《合格成績轉遞證明》)轉至我省,省自考委收到材料后將在浙江教育考試網站上公布外省轉入我省考生的“轉入檔案編號”。
外省轉入我省的自考生必須在我省取得一門或者以上課程合格成績,方可憑轉出省的《轉考介紹信》、身份證和“轉入檔案編號”在每年的三月和九月初到當地自考機構辦理轉入手續。
轉入地自考機構將外省轉入自考生的相關信息與浙江教育考試網站上的信息復核無誤后輸入計算機,市自考機構匯總后,于每年的三月和九月底前以電子數據的形式上報省自考委,省自考委審批后打印外省轉入自考生課程成績表返回給市、縣自考機構,該表作為自考生的畢業生材料在申請畢業時上報。
轉入自考生一律執行我省的專業考試計劃和課程頂替規定,凡與我省專業計劃規定的名稱和要求不同的課程及綜合性實踐環節課程(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綜合作業等)一律不能轉入也不得頂替其他課程。
轉入考生應在我省取得專科不少于5門、本科不少于4門合格成績,方可在我省申辦畢業手續。戶口遷移者、軍人或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作變動、被普通高等或者中等學校錄取者除外。
2.轉往外省
由我省轉往外省的自考生,須持身份證、準考證和課程合格證書到當地自考機構辦理轉考手續,開具《轉考介紹信》。
轉出地自考機構將自考生的姓名、準考證號、合格課程及成績復核無誤后輸入計算機,市自考機構匯總后,于每年三月和九月底前以電子數據形式上報省自考委;省自考委審核后打印《成績轉遞通知單》,寄往自考生轉入地省級自考機構,并及時在浙江教育考試網站上公布。
3.省內轉考
省內轉考的自考生不需辦理轉考手續,但需保存好原準考證、課程合格證書。若原準考證遺失,須到原發證自考機構辦理由計算機打印并簽字蓋章的《考生基本情況表》,該表作為自考生的畢業生材料在申請畢業時上報。
九、畢業生審定
具體按《浙江省自學考試畢業生審定辦法》(附件10)辦理。
十、自學考試全日制班考籍管理
1.普通高校、高職院校、民辦高校等舉辦自學考試全日制班,其考籍管理按《浙江省自學考試助學管理辦法》執行,學生學完專業計劃規定的課程,舉辦學校可根據《浙江省自學考試畢業生審定辦法》的要求到報考地自考機構辦理畢業生集體登記手續。其中具備主考院校條件的普通高校、高職院校,經省自考委同意,可直接到省自考委辦理畢業生集體登記手續。省自考委審核后,舉辦學校作為主考院校在畢業生登記表及畢業證書上副署。如果學生本人要求取得各專業開考文件規定的主考學校畢業證書,可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持相關材料直接到報考地自考機構辦理畢業登記手續。
2.學分互認、自學考試與全日制專科教育(含普通專科、高職專科、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全日制專科)銜接試點院校,其考籍管理按省自考委、省教育廳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十一、學位審定和授予
1.學位審定及學位證書的授予按省教育廳、省自考委和主考院校的有關規定辦理。
2.符合學位條件的本科畢業生,由省自考委在畢業審定一個月后將名單送有關主考院校。
十二、獎勵與處分
1.對各專業中全部課程平均成績名列全省前三名并在80分以上的優秀畢業生,由省自考委發給“鼓勵自學成才獎學金”和《榮譽證書》;已停考專業的畢業生、有課程免考的畢業生不列入獎勵的范圍。
2.對于違反考試紀律、弄虛作假的自考生,嚴格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3.獎勵和處分均記入考籍檔案,并載入自考生的畢業生登記表。
十三、考籍檔案
考籍檔案是自考生從報名注冊、參加考試到畢業全過程中各種情況的原始記錄。
考籍檔案主要包括:報名卡或課程報考卡、實考試卷、免考申請表、轉考申請表、考生獎懲記錄、考場核對單、就業協議書、成績更改登記表、畢業生花名冊、計算機成績庫及存有成績的軟盤、光盤;各種考試情況統計表等。
考籍檔案保管的內容、期限和保管單位詳見下表。未經一定的審批手續,非管理人員一律不準查詢或調用自學考試考籍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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