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自考委統一部署,自2008年下半年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專業均執行新的專業計劃。與此相配套,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亦作出相應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予以公布。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課程的試行規定》,結合專業發展及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經國家教育部批準或同意備案的成人高等學校的研究生、本科和專科畢業生以及本科肄業生、退學生,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繼續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專科專業者,均可按本辦法的規定免考確已學過且成績合格的自學考試專業計劃規定的公共基礎課或要求相同的部分課程。
第三條 “公共基礎課”包括思想政治課程和各類專業一般均設置的公共課程(詳見附件2)。“要求相同課程”是指課程名稱相同、學分相當。各類高等學校畢業生在校學習該課程的時數必須達到或超過自學考試專業計劃規定的要求(自學考試專業計劃規定的學分數,每學分相當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課堂授課17或18學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按照課程代碼和課程名稱相同的原則。
第四條各類高等學校研究生和本科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專業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績的公共基礎課和要求相同的課程。
第五條各類高等學校專科畢業生、本科肄業生、退學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專業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績的公共基礎課。
第六條各類高等學校的研究生、本科和專科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專業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績的公共基礎課。
第七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繼續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專科專業者,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績的公共基礎課和要求相同的課程。
第八條研究生、本科和專科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本、專科專業,可免考能代表其原所學專業性質的公共基礎課。如漢語言文學、數學、物理、英語等專業畢業生,分別可免考“大學語文”、“高等數學(一)”、“物理(工)”、“英語(一)”、“英語(二)”等課程。
第九條 申請免考“英語(一)”須高校在校期間2個學期(含)以上英語合格成績,申請免考“英語(二)”須高校在校期間3個學期(含)以上英語合格成績。
第十條 已辦理免考手續并審批通過的課程,在申請畢業時的專業計劃中仍有相同設置的,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繼續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專科專業者,不需辦理課程免考手續,按課程頂替規定執行;外省自考畢業生在我省參加自學考試者,如要免考相應課程,須在畢業申請時上繳畢業證書正本及成績檔案材料,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免考手續。
第十二條課程免考的程序分申請、初審和審批三個階段。
第十三條要求免考的自考生須取得所學專業8門課程合格成績后,才可向當地自考機構提出免考申請,填寫《申請免考登記表》(可在浙江教育考試網下載)并提供下列正本證明材料及其復印件:
1.畢業生證書(肄業生、退學生需提供學歷證明)。
2.原畢業(或就讀)學校或由考生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或市、縣自學考試辦公室)出具的簽有“此件復自(摘自)XXX同志檔案(畢業證書)”字樣的成績證明,成績證明應注明課程名稱、學分、學時數、考試成績。
3.外省各類成人高校畢業生,畢業證書上無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驗印者,還須持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開具的關于該畢業證書國家是否承認學歷的證明。
第十四條 各市自考機構初審后將免考信息輸入計算機,于每年的3月和9月底前以電子數據的形式與免考材料一并上報省自考委,省自考委審批后返回一份計算機打印的免考表,該表作為自考生的畢業生材料在申請畢業時上報。
第十五條 凡有偽造、涂改和提供假證明材料者,一經查出,將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原1992年公布的免考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負責解釋。
溫州市教育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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