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自考辦,各主考學校:根據全國考委外語專業委員會有關會議精神,結合全國大學英語等級考試(以下簡稱CET)2005年6月開始對評價體系進行改革的實際情況,經研究對自學考試英語(一)、(二)課程免考作如下規定:一、凡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CET相應級別的合格證書(不含2005年CET成績通知單),2007年12月31日前仍可在自學考試英語(一)、(二)課程免考和學位申請中使用;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CET所有級別的考試成績和合格證書不再作為申請自學考試英語(一)、(二)課程免考和學位申請的條件。二、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校畢業生,仍可憑在校期間三個學期(含)以上英語課程合格成績申請免考相應層次的自學考試英語(一)、(二)。三、自學考試英語(一)、(二)課程須統一參加全國英語等級證書(以下簡稱PETS)相應級別考試,其中PETS二級及以上筆試合格成績即為英語(一)課程合格成績;取得PETS三級及以上筆試合格成績或達到省自考委規定的標準,即為英語(二)課程合格成績,可分別獲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筆試合格證書與省自考委頒發的英語(二)課程合格證書。四、申請學位者須參加PETS三級及以上筆試,并取得合格成績或達到自學考試英語(二)課程合格標準,其相應證書可在自學考試畢業和相關專業(主考學校學位委員會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學位申請中使用。此前公布的有關英語免考的規定如與本規定不一致,均以本規定為準。
信息來源:浙江自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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